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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孙**诉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不予认定一案,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西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一审第三人青岛**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孙**已就交通事故伤害补偿问题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青岛**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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