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王**与被申请人中国**岛市中心支行、原审第三人中国银**山东省分行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本院(2013)青行终字第2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应当公开原审第三人作出《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计算中所采用的利率,而且该《收款票据》是伪造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中国人**中心支行辩称,被申请人没有对该《收款收据》所采用的利率做过计算,即使《收款收据》有瑕疵,被申请人对此也没有监管职责。
原审第三人中国银**山东省分行称,该《收款收据》不是原审第三人印制的,原审第三人只是代收社保费,不存在计算利息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于2012年8月14日申请被申请人中国人**中心支行公开“补缴养老保险欠费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利息计算公式”。被申请人已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年第1号《政务公开告知书》进行了答复。王*提出的《收款收据》系伪造的问题,被申请人中国人**中心支行对此并无法定监督职责。故王*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