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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傅*与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傅玲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告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于2014年8月20日通过邮政快递向青岛市交警市北大队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挂号信函,要求该交警大队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应向起诉人公开告知2012年12月12日做出的第20000213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缺失现场照片后,让起诉人知情并明白,让起诉人负事故“支路让主路”事故主要责任所采信的认定事故责任划分的全部证据材料以及双方事故责任的全过程。该交警大队未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回复。要求依法判令青岛市公安局交警市北大队向起诉人公开2012年12月12日做出的第20000213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起诉人违反“支路让主路”交通法规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全部认定证据材料。市**院以上诉人请求的事项不属于行政案件审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剥夺上诉人的知情权,有失公正、公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被上诉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依法向上诉人公开2012年12月12日做出的第20000213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起诉人违反“支路让主路”交通法规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全部认定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市北交警大队政府信息公开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定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告字第2号行政裁定;

本案指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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