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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即墨市公安局对其曾祖父冤假错案进行复查一案,即墨市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即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吴**对该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吴**提起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对吴**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吴**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根据中办发(1983)9号文指示精神,上诉人依法向即墨市公安局提出复查申请,该局至今不予答复,侵害当事人人身权益,一审法院不予受理错误。故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合理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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