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杜**请求一审法院撤销中共**员会、万家镇人民政府于1997年12月26日作出的处理意见一案,平**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平行告字第1号行政裁定。杜**对该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法院认为:中共**员会、万家镇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意见,是针对起诉人杜**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财务问题所做的处理意见,现起诉人要求撤销、要求重新给予调查澄清及恢复名誉,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杜**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杜**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原万家镇人民政府对上诉人的处理意见是具体行政行为,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应当受理。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有权上诉。上诉人被栽赃陷害,上诉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处理意见是错误的,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撤销的是中共**员会、万家镇人民政府于1997年12月26日作出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是针对上诉人杜**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财务问题作出的。上诉人要求撤销该处理意见,并要求重新给予调查澄清及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难予支持。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