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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青岛**作社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供销合作社隐瞒丢失干部档案记载证明材料、解决离休待遇审批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立行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

上诉人黄**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青岛**作社并非行政机关,且上诉人与青岛**作社的争议并非行政争议”,这种说法有悖宪法与事实。青岛**作社是事业单位,不能否认的局级行政管理单位,是市农资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且与上诉人是有争议的,对丢失档案有直接的监督责任。档案是青岛**作社某、某、某公职人员给丢失的,这份复印件的原件到底在哪里?被上诉人应该监督问责。一审法院不予立案,是适用法律错误,有失公平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立行字第2号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并非行政机关,上诉人所诉档案丢失、解决离休干部待遇审批的问题,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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