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郭**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于**、郭**、李**、石**、陈**诉平度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法定职责一案,平**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平行告字第3号行政裁定。五起诉人对该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该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行政争议形成过程如下:五起诉人诉状称,平度**办事处、平度**办事处郭**村委会和平度市人民政府等其他单位和公司、个人长期非法占用起诉人集体、个人土地及破坏、出让、非法买卖、非法建造使用集体土地。具体违法占地共包括30种情形。起诉人等村民多人于2014年8月20日向平度市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但平度市国土资源局至今也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没有对非法征收、出让、买卖、破坏、违法建造等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没有将查处情况给予答复。请求判决平度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判令平度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依据该规定,起诉人于普*、郭**、李**、石**、陈**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其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于普*、郭**、李**、石**、陈**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于**、郭**、李**、石**、陈**均对一审裁定不服,共同上诉称:上诉人与争议土地存在利害关系,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行使查处违法用地之职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被上诉人有义务对违法用地现象进行查处认定。本村土地属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上诉人有权了解本村土地的使用、流转情况,一审认为上诉人无主体资格,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上诉人于普*、郭**、李**、石**、陈**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五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