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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新家、范瑞学等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新家、范瑞学、薛建家、范**因诉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办事处请求确认指定村民委员会主任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行不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定认为,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公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薛新家、范瑞学、薛建家、范**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薛新家、范瑞学、薛建家、范**上诉称,其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由一审法院立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提确认青岛市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也未规定村民可就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一审法院裁定书引用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系笔误,应引用该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院予以纠正。依照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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