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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新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黄岛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青岛**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4)青行辖字第500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于2014年3月13日向被告黄岛区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日召开预备庭,于2014年4月23日、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黄岛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新于2013年10月27日向被告黄岛区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涉及黄岛**办事处西华山村征收土地及拆迁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被告接到原告的申请后,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第4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内容为:张*新、张**:本机关于2013年10月29日收到了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您向黄岛**办事处咨询,电话是0532-83191039。

被告黄岛区政府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证据(1)、(2013)第4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1份、(2013)第5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1份,证明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证据(2)、国内挂号信函收据1份、挂号信查单1份、中国邮政查询记录1份,证明原告已收到被告证据(1);证据(3)、电子邮件送达截图1份、文字稿1份、光盘1张,证明被告以电子邮件方式将证据(1)送达到原告指定的电子邮箱内;证据(4)、胶南市国土资源局证明1份,证明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土地并未涉及征收,仍为集体土地。证据(5)、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2013)第(4)号、(2013)第(5)号有关回复内容的说明,证明(2013)第4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系针对原告申请公开涉及黄岛**办事处西华山村征收土地及拆迁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而作出。

原告诉称

原告张*新诉称,原告系青岛市**道办事处西华山村村民。2013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涉及黄岛**办事处西华山村征收土地及拆迁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被告于2013年10月29日签收了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材料,但被告未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青岛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故诉原告诸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2013)第4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并撤销;2、责令被告依申请公开涉及黄岛**办事处西华山村征收土地及拆迁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证据(1)、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回执1份、特快专递投递查询表1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10月27日书面向被告申请获取青岛市**道办事处西华山村征收土地及批复的政府信息相关内容,并要求被告以纸面形式邮寄送达给原告。被告于2013年10月29日收到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证据(2)、中央**龙社区搬迁安置宣传册3页,证明原告获知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西华山村可能存在土地征收和拆迁,故向被告申请公开相关信息;证据(3)、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证明被告在复议答辩中认可其对涉案信息有公开的法定职责;证据(4)、(2013)第4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1份、(2013)第5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各1份,证明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体、不明确,缺失信息受理程序。

被告辩称

被告黄岛区政府辩称,被告在向黄岛**办事处了解相关情况后,已于2013年11月18日分别以电子邮件和挂号信的方式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被告证据(1)没有受理程序及受理回执手续,其程序违法,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信息属于被告主动公开的信息,被告作出非本机关信息的答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证据(2)不能证明被告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律职责。证据(3)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不予认可。证据(4)证明人的公章不清晰,不能充分证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土地的性质。证据(5)无异议,认可(2013)第4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即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原告证据(1)没有异议。原告证据(2)是“九龙社区搬迁安置宣传册”的宣传提纲,不能证明该项目涉及的土地存在征收。证据(3)原告应出示其签收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时间,以证明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1)(2)(4),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提交的证据(3),因不能证明该录音通话人员系受原告的委托,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张*新系青岛市**道办事处西华山村村民。2013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黄岛区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涉及黄岛**办事处西华山村征收土地及拆迁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和“涉及黄岛**办事处西华山村征收土地及拆迁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及附件、插图”。被告于2013年10月29日收到原告上述两份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第4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和(2013)第5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该两份告知书的内容完全相同。被告以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上述两份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收到。后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青岛市人民政府于当日受理,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青政复驳字(2014)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张*新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告黄岛区政府在2014年5月26日本案庭审中,明确其作出的(2013)第4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系针对原告申请获取的“涉及黄岛**办事处西华山村征收土地及拆迁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的答复;(2013)第5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系针对原告申请获取的“涉及黄岛**办事处西华山村征收土地及拆迁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及附件、插图”的答复。对此,原告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申请撤销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是被告同一天作出的两个内容相同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中的哪一个的问题。本案被告针对原告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时作出了(2013)第4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和(2013)第5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该两份告知书均未载明原告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但被告在庭审中明确其作出的(2013)第4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系针对原告所诉“涉及黄岛**办事处西华山村征收土地及拆迁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原告对此认可,本院确认(2013)第4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是本案原告申请撤销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二、关于被告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被告黄岛区政府作为黄岛**办事处西华山村所在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对原告申请获取的土地征收政府信息负有依法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告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是否存在,被告依法应当明确告知原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第4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二、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申请获取的涉及黄岛**办事处西华山村征收土地及拆迁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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