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诉济南**监督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南**民法院作出的(2015)市立行字第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赵**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