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青岛市黄**村民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土地管理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张**诉青岛**民政局发放抚恤金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诉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产行政登记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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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宏**限公司与青岛**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都太**限公司与青岛市崂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高娟诉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青岛**限公司竣工验收备案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限公司诉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道办事处拆迁补偿一案撤诉行政裁定书
青岛晶**限公司诉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道办事处拆迁补偿一案撤诉行政裁定书
青岛福**有限公司诉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道办事处拆迁补偿一案撤诉行政裁定书
薛**诉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道办事处拆迁补偿一案撤诉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