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诉青岛市黄**村民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土地管理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青岛市黄**村民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土地管理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