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道办事处、第三人黄岛珠山社会福利厂、谢**房屋拆迁补偿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