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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局供水公司诉东营市**管理局水利行政裁决纠纷案(指定管辖)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石化**局供水公司不服东营市**管理局作出东政公用缴字[2007]4号《城市公用事业用水附加费缴纳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8年3月3日受理后,经评议,依据《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垦利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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