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河口区公安消防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后,2013年11月7日原告韩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