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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河口区公安消防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河口区公安消防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后,2013年11月7日原告韩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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