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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莱州市人民政府、莱州市人民政府金仓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强诉被告莱州市人民政府、莱州市人民政府金仓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拆迁范围内的其他应当补偿的设备设施等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约275065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剩余21年承包期的经济损失2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烟台**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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