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孔*乙诉被告栖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栖政复不字(2013)14号《栖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烟台**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蓬莱市**有限公司与蓬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行政合同二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市**限公司与烟台市**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招远**管理局、李**行政登记再审行政判决书
莱州市**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械厂与烟台高新**理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与栖霞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受理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申请赔偿决定书
邓**、邓**与烟台**公证处行政确认再审行政裁定书
蓬莱市**有限公司与蓬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