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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曲阜市发改局及第三人山**集团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曲阜市发展和改革局及第三人山东**限公司行政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的争议须通过其它途径先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曲阜市发展和改革局及第三人山东**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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