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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梁山县教育和体育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16日,原告孔**以梁山县教育和体育局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梁**育局1985年2月25日向原告孔**作出的梁山县1985年(85)民师辞字第号民办教师辞退书,恢复教师资格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1993年2月15日《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案件发生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行政行为,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本案中,原告被被告辞退发生于1985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当时的法律未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原告孔**要求撤销原梁**育局1985年2月25日向原告孔**作出的梁山县1985年(85)民师辞字第号民办教师辞退书,恢复教师资格并赔偿损失的起诉系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经阅卷并依法对原告孔**进行了调查和询问,原告孔**坚持对被告提起行政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孔**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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