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诉被告东平县粮食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决定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孙**、赵**与肥城市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尚**、张**与肥城市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肥城**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申请新泰市公安局赔偿决定书
彭**与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管辖裁定书
刘**与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管辖裁定书
井维志与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管辖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