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坚诉被告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决定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李**与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常**与泰安市**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肥城**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申请新泰市公安局赔偿决定书
林*与东**食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井**与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