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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中学与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莒**中学因与被申诉人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上诉人张**工伤行政认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日行终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山东**民法院申诉。山东**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指令本院立案复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在张**“离岗状态”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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