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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民权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刘**因诉民权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商丘**民法院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商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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