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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办事处u0026times;u0026times;居民委员会与某某某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汝州**办事处u0026times;u0026times;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u0026times;u0026times;居委会)因不服平顶**民法院(以下简称平**中院)(2015)平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7月31日,u0026times;u0026times;居委会向平**中院起诉,请求:撤销汝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82部队(原六团)颁发的汝土国有(1999)字第000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认为

平**中院经审查认为,u0026times;u0026times;居委会诉请撤销的汝州市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直接涉及到第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82部队,本案属于涉军行政诉讼案件。依据《最**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法*(2003)123号)的规定:u0026ldquo;根据最**法院1992年11月25日下发的《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可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u0026rdquo;。起诉人u0026times;u0026times;居委会对本案的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u0026times;u0026times;居委会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u0026times;u0026times;居委会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是对汝州市人民政府将上诉人合法拥有的土地违法确认给他人的行为不服,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上诉人所诉并非属于涉军行政诉讼案件,上诉人请求撤销的是汝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并不是直接要求第三人因腾退拆迁安置引起的纠纷。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u0026times;u0026times;居委会诉请撤销汝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82部队(原六团)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诉讼主体清楚,诉讼请求明确;u0026times;u0026times;居委会起诉的是政府颁证行为,不属于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因此,u0026times;u0026times;居委会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平**中院应当予以立案。

综上,平**中院裁定对u0026times;u0026times;居委会的起诉不予立案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顶**民法院(2015)平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

二、平顶**民法院对u0026times;u0026times;居委会的起诉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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