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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马**等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等7人因诉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商丘**民法院(2015)商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即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谢**),上诉人谢**、李*、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丁**的委托代理人付连雨,贾**的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商丘**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诉讼标的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商梁政(2014)17号《关于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商丘**民法院和河南**民法院在审理相关行政案件中,分别以(2015)商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和(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88号行政判决维持了该征收决定,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因此,依法应当驳回马**等10人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商丘**民法院裁定驳回马**等10人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马**等7人不服商丘**民法院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审法院无端中止审理案件,剥夺上诉人开庭审理及当庭陈述的权利。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上诉人房屋也不在征收范围内,不受生效裁判约束。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辩称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答辩称: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及实体合法,上诉人房屋在征收决定范围内,且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所羁束。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征收决定经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诉行政行为受生效裁判所羁束,一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驳回起诉正确。马玉真等7人主张其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则涉案征收决定并不对其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其也不具有起诉资格。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等7人的上诉,维持商丘**民法院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商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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