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诉人马*不服周口**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作出的(2011)周法委赔字第5号赔偿决定,以该赔偿决定书只赔偿2天的赔偿金、退还700元罚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内容及方式不明确,利息标准不明确,驳回其诉讼费用、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请求,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1、鹿**院为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鹿**院赔偿各项损失1553710元(其中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费、康复费和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150万元,确认违法前的复印费、邮寄费、差旅费、通讯费53710元)。3、退还鹿邑县拘留所收费420元及利息、鹿**院收取罚款的利息1778.33元。4、鹿**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467554.05元。5、鹿**院赔偿确认违法后的复印费、邮寄费、差旅费、通讯费9000元。6、请求裁定删除(2011)周法委赔字第5号决定书中“伙同他人勒索钱财”等诽谤语言。
本院认为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周口中院(2011)周法委赔字第5号赔偿决定,部分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指令周口市**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