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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学堂因土地行政批准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学堂因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不服安阳**民法院(2010)安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学堂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杨**,被上诉人秦*只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宁学堂与秦*只达成和解,双方之间的行政、民事争议得到彻底解决,宁学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宁学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学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学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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