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因诉巩义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行初字第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以与第三人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尹**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行初字第68号行政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尹**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尹**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尹**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