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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诉郑州经**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卢*英诉被告郑州**理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定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院按照卢*英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住址及联系电话向其邮寄开庭传票,但相关邮件被邮局以电话打不通为由退回。

本院认为

原告卢**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毛全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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