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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丙义诉郑州**族区人民政府答复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被上诉人郑州**族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朱**、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原告张**向郑州市管*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管*区政府将其所制定并经市政府已审查批准的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方案及其所包括的相关方案等内容和法律依据。2014年9月15日,被告郑州市管*回族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张**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原告不服,根据郑**(2007)103号及郑**258号的规定,被告应在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之前应先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认为被告在没有编制和报批《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方案》,又没有经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该改造方案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十里铺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是典型的程序违法违规,更违反政策。因此被告管*回族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违法,请求判令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告申请的公开信息,属于政府应公开的信息,要求被告公开u0026ldquo;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信息u0026rdquo;。被告以还未制定改造方案为由向原告进行了答复,因被告没有该信息,无法公开该信息,现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信息的存在。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认违法判决适用的情形是: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本案显然不符合上述情形,因此本案不应使用确认违法判决。被告针对原告张**申请公开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经核实后作出的u0026ldquo;信息公开答复u0026rdquo;,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综上,原告诉请确认被告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张**上诉称:被上诉人答复内容足以证明其违反城中村改造的制定和审批程序,又更是超越了其法定职权,被上诉人应该将《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方案》信息予以公开,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被上诉人的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确认违法,一审判决错误且自相矛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郑州**族区人民政府答辩称:政府的答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申请公**;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信息u0026rdquo;,被上诉人称尚未制定相应改造方案,且上诉人也认可该事实,被上诉人答复不存在该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称未制定改造方案,拆迁程序违法,其理由属于拆迁是否合法的问题,不属于本案信息公开所要解决的问题,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张**的诉讼请求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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