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金水**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因与刘*乙公安行政管理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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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诉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信息公开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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