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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泉根诉河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和泉*因不服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因被告向原告公开了其申请公开的“豫政文(2004)41号文”,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庭前已向原告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系被告已实际改变其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本案纠纷已解决,诉讼目的已实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和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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