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官因诉郑州市**金水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官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周官已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周官撤回上诉;
二、准许周官撤回起诉;
三、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官负担。一审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