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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第六大队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行初字第1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弓广林,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第六大队的委托代理人张**、赵*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于2014年4月2日以纠纷以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了自愿撤回本案上诉、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鉴于李**已撤回一审起诉,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李**撤回上诉;

二、准许李**撤回起诉;

三、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3)开行初字第110号行政判决。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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