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河南省人民政府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张**、王**等61人诉郑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
胡**诉郑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行政答复一案
王*其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
巩义市**修理厂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
申**诉新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
刘**诉登封市人民政府二审判决书
赵**诉郑**价局二审判决书
刘**等12人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审裁定书
王**、王**、王**因诉郑州**民政局二审裁定书
赵**诉郑州**管理局二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