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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河南省人民政府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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