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建立因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建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建立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徐建立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徐建立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建立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