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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产证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料总公司因程**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产证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行初字第1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2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料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程**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共和,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行初字第15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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