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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詹环?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詹环?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受理后,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闫?盏奈?托代理人,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以下简称建设路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路分局于2013年4月20日对原告作出郑*中一(治)强戒决字[2013]第200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主要内容为:闫??2006年以来开始吸毒,曾被强制戒毒,自2012年开始长期采取注射方式吸毒,期间被判处刑罚,2013年3月刑满释放后仍采取注射方式吸毒,现已成瘾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3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止)。被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1、闫??照片;2、受案登记表,证明我局及时受案;3、到案经过,证明原告被抓获经过;4、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原告的身份;5、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6、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5、6证明我们的办案程序;7、对闫??询问笔录;8、延长询问查证事件记录,程序证据;9、体表检查笔录;10、扣押现场笔录,证明在抓获原告时提取的毒品一包及汇款凭条一张;11、证据保全决定书;12、证据保全清单,证明保全毒品一包及汇款凭条一张;13、照片5张、郑*中(一)毒瘾认字[2013]97号吸毒严重成瘾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详细信息,是作尿检的程序;14、郑*中一(治)强戒决字[2013]200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15、送达回执;16、审批表;17、郑州市公安局人员信息采集登讫凭证;18、询问闫?章枷褡柿稀7?律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吸毒检测规定》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款;《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这是程序规定。

原告诉称

原告闫??诉称,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明显错误:一、该强制戒毒决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2007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后,就再没吸过。后因盗窃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才刑满释放,被告抓到原告时,原告刚从看守所出来23天,被告并未查明原告的吸毒时间,吸毒地点,有何依据认定原告吸毒成瘾?二、被告对原告处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律依据不足。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作出的法律依据是《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原告不存在违反《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且在案发后被告并未对原告采取社区戒毒措施,故未发生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情形,被告引用该条款对原告直接处以强戒两年决定,实属错误。三、办案单位存在逼供、诱供原告的情形,其办案程序违法。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被被告工作人员控制,直到次日即4月20日才给原告作的尿检,程序严重违法,而且根据原告陈述,在此期间办案单位为让原告承认吸食毒品的事实,对原告进行逼供,办案单位的行为严重违法,更是造成原告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主要原因。四、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原告吸食毒品严重成瘾证据不足。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需要进行戒毒治疗的人员应是吸毒成瘾的人员;根据2011年4月1日施行的**安部、**生部联合颁发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从本案看,原告在被非法带到派出所时,并没有按正规程序对原告进行尿检,以证实原告是否在案发时吸食毒品,更没有到相关医院对原告是否存在慢性复发性脑病进行诊断,在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形下,错误认定我吸食毒品及吸食成瘾,造成错误的处罚,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及名誉权、人格权,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郑*中一(治)强戒决字[2013]第017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原告向本院提供了郑*中(建)强戒决字[2013]第017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原告本人书写的事情经过。

被告辩称

被**路分局辩称:闫??自2006年以来开始吸毒,曾被强制隔离戒毒。自2012年开始长期采取注射方式吸毒,期间被判处刑罚。2013年3月刑满释放后仍采取注射方式吸毒,现已成瘾严重。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闫??的陈述,物证照片,吸毒成瘾认定书,尿检报告书,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我局并无对原告采取诱供,有录音录像资料证据证明。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被我局工作人员控制,因案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和《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原告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至次日即4月20日给原告做尿检,程序无违法现象存在,该尿检报告真实有效。我局对闫?兆龀鲋9?中一(治)强戒决字[2013]200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是:1、对《受案登记表》“报案方式”显示的“工作发现”,而之后的《到案经过》中显示的线索来源为“群众举报”,二者存在矛盾;从“简要案情”的描述中,并没有本次吸毒事实的描述,不知从何处得出的“涉嫌吸毒”的结论;2、《到案经过》不能证明原告吸毒事实,更不能证明其吸毒成瘾严重;3、《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上面没有被传唤人家属签字;4、《询问笔录》只有当事人陈述曾经吸毒,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的吸毒事实;5、《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记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需要延长查证时间的,应在传唤到案的8小时内提出,即应在2013年4月19日的23点30分前提出,但从该记录的落款日期看,提出日期是2013年4月20日,违反法定程序;6、《体表检查笔录》,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15:30即被带到被告处,为何不需要专门技术的体表检查在次日才做?显然程序违法;7、《扣押现场笔录》需要当时现场制作,而被告的制作时间,从笔录来看是扣押的次日所作;8、《证据保全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制作时间为2013年4月20日,但19日已经进行了扣押,又印证了《扣押现场笔录》的非法性;9、《证据保全清单》的作出机关是“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但《证据保全清单》的制作机关是“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存在一个案件两个办案单位,显然违法;10、对“针眼”照片及所谓的“毒品”照片和汇款凭证,三份证据均属于间接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存在吸毒的事实;11、对“尿检盒”照片,本案中,被告并没证据证明原告的吸毒事实,故应对其尿样进行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但被告证明并没显示其按该程序进行;12、《吸毒严重成瘾认定书》认定人员处仅有签名,没有资质证明,无法体现认定人员的身份和资质;13、《现场检测报告书》落款处显示检测机构为“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四分局”,存在一个案件,多个办案机构的问题,检测人身份不明,没有资质证明,也无法证明其有检测资质;1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事实查明部分,并没有原告本次吸毒事实的描述,被告在未对原告实施社区戒毒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显然违反程序;15、《送达回执》向原告送达的是“郑*中一(建)强戒决字[2013]200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而前一页制作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却是“郑*中一(治)强戒决字[2013]2001号”。被告作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16、《呈请扣押扣留审批表》及《呈请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第2页中的“承办人”及“负责人”“审核人”“领导”等处签名均是打印,不是相关人员的签字或印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17、录像是事后补的,被告称制作时间是2013年4月20日上午12点之前,但录像显示是2013年4月20日18点之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原告提供的与卷宗中保存的强制戒毒决定书除了编号不一致外,其他内容都一致,这是公安机关内部网执法系统升级过程中造成的,原告拿到的第017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应当是我局内部使用的,我局给原告发的是原告签过字的200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案情有录像为准,我局执法人员没有对原告进行刑讯逼供;原告本人写的事情经过上所说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被告提供的证据,系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依法提取制作的,本院结合庭审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对原告提供的郑*中一(建)强戒决字[2013]第017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本院结合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对原告提供的“事实经过”,无其他证据支持,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闫??自2006年开始吸毒,2007年曾被强制隔离戒毒一次。闫??2012年开始注射海洛因,后因盗窃被郑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闫??在被释放后于2013年4月初又开始注射毒品,当月19日下午在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提取闫??购买毒品一包及汇款凭证一张。经检测,闫??的尿检结果呈阳性。2013年4月20日,被**路分局作出郑*中一(治)强戒决字[2013]200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原告不服,起诉来院。

另查明,原告闫??提供的郑*中一建强戒决字[2013]第017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与被告提供的经闫??签收的郑*中一(治)强戒决字[2013]200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主要内容一致,案号不一致系公安机关内部网执法系统升级造成的。

又查明,2010年11月,郑州市公安局进行机构改革。原中**分局撤销,成立四个派出所,建**出所为其中之一。后建**出所更名为中**分局,现更名为建设路分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全**常委会制定了《禁毒法》。《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结合本案,原告闫??在2007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又通过注射方式吸食毒品,被**路分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被告在办案程序中取证时间上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影响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合法性。原告闫??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郑*中一(建)强戒决字[2013]第0177号即200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闫??请求撤销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作出的郑*中一(建)强戒决字[2013]第0177号即郑*中一(治)强戒决字[2013]200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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