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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护厅与河南鸽**限公司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境保护厅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豫环罚(2014)8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执行罚款8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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