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境保护厅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豫环罚(2014)8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执行罚款8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原告陈**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不服价格投诉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武**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訾*与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不服停水停电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不服价格投诉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物业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靳**与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护厅与洛阳**限公司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