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管理一案,本院2013年7月1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荆华诉郑州市公安局印章刻制审查备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葛瑞诉中国保**委员会河**管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河南**卖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诉郑**管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正军诉河南**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郑州市**金水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年秀莲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冯卉诉河南**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