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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秀莲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年秀莲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不服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郑州**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受理后,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金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年秀莲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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