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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顺利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分局工商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顺利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分局工商管理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5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利害关系人陈*、赵**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楚*、张?t,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郑州美**有限公司股东,在该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在原告处并未丢失的情况下,发现别人伪造原告的签名并用假公章向被告补领了公司营业执照。被告核准的该登记事项是在申请人提交虚假伪造材料的情况下作出,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的对郑州美**有限公司的企业补领营业执照副本的变更登记。提供的证据有:1、郑州美**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河南中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3、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2011年8月25日收到郑州美**有限公司补领营业执照申请及申请资料,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被告经过形式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对该公司补发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郑州美**有限公司的《公司补领(增加)营业执照申请书》的工商档案一册。提供的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国**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三人陈*、赵**述称:被告对郑州美**有限公司的补领营业执照所进行的变更登记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营业执照丢失后申领补办,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必须全体股东同意,因此原告是否同意和亲自签名不影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营业执照丢失后申请补办营业执照。提供的证据有:郑州**公证处2011年8月26日公证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郑州美**有限公司股东为原告宋顺利、第三人陈*、赵**,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2011年8月25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及公司股东陈*、赵**向被告申请补领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被告审查郑州美**有限公司的企业补领营业执照的申请及申请资料后,核准该公司补领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审查郑州美**有限公司补领营业执照申请及申请资料,核准该公司补领营业执照,该登记行为直接影响的是该公司的权利义务,不涉及公司股东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补领执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如果认为其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应依据该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另行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顺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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