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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北林派出所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星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北林派出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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