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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不服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1984年4月20日为第三人XXX颁发0104793号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XXX不服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1984年4月20日为第三人XXX颁发0104793号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郑州**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民法院指定我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第三人系同一村村民,第三人为达到占有宅基地的目的,与被告恶意串通,作出N0.0104793号假宅基地使用权证,第三人已有宅基地,不符合另行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条件,而且被告在颁证行为中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实体违法。第三人的申请未经村民组同意,镇政府审核,第三人生于1970年,宅基地使用权证批准时间为1984年,此时第三人仅有14岁,还未成年,而证上显示为20岁。另外,该证仅加盖有被告公章,未写日期,没有编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N0.0104793号宅基地使用权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2)民他字第10号],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X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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