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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薛中兴与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薛中兴诉被告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薛中兴委托代理人万民胜、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07年3月为第三人颁发了0027356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宋**,房屋性质私有,房屋位于杞县阳固西街,建筑面积为900平方米。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元月,二原告在杞县阳固至泥沟公路南租赁的土地上建冷库一座。2007年3月,在二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违法将属于二原告的冷库为第三人颁发了房产证。被告的颁证行为属程序违法,证据不足,颁证事实错误,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0027356号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为第三人颁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缺席未提供参加诉讼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争议冷库位于杞县阳堌西村阳堌至泥沟公路南侧。第三人的母亲徐**及二原告提供的证人徐**、张**的证明均证明该冷库系二原告于2007年3月出资所建。冷库所占用的土地系第三人的哥哥宋**于2006年10月30日从张**处租赁,租期至2026年12月31日。后宋**又与二原告签订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宋**将其租张**的4.5亩土地转让给二原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07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07年3月2日,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申请房屋登记,要求将二原告所建冷库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被告未加严格审查,于2007年3月为第三人颁发了0027356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宋**,房屋性质私有,房屋位于杞县阳固西街,建筑面积为900平方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受理原告的房屋登记申请后,应对登记房屋的产权严格审查,避免错登、漏登现象的发生。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登记申请不加严格审查,将本来属于二原告所建的冷库登记成第三人的财产,既违犯了法定程序,也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第三人宋**颁发的0027356号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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