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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杞县高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福诉被告杞县高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福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杞县高阳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刘*贵缺席。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高*(2013)36号关于刘**反映宅基出路被邻居刘**侵占80公分问题处理决定,该决定认为不存在刘**侵占刘**80公分出路,相反,刘**主房实际侵占刘**57公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之规定,作出处理意见:一、刘**反映的出路被刘**侵占80公分不符合事实,镇政府不予支持。二、刘**的宅基出路维持现状,待以后有新的适用法律、法规出台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诉称,1979年,刘*给原告留下的出路是5尺半,1985年规划为2米,村、乡两级经办人均出具了证明。从2011年4月,第三人在原告的出路上垒院墙。2012年2月,第三人又在原告通行的出路上建房,强行占原告出路80公分,被告却认定不存在第三人侵占原告出路80公分,原告主房侵占第三人宅基57公分,严重有悖于事实且处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高*(2013)36号处理决定。

第三人缺席未陈述参加诉讼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宅基地东西相邻,原告居西,第三人居东,原告的出路沿第三人宅基西侧向南至大街。2011年春,原告与第三人因第三人建房产生矛盾,原告认为第三人建房占用了原告的出路。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高*(2013)36号关于刘**反映宅基出路被邻居刘**侵占80公分问题处理决定,该决定认为不存在刘**侵占刘**80公分出路,相反,刘**主房实际侵占刘**57公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之规定,作出处理意见:一、刘**反映的出路被刘**侵占80公分不符合事实,镇政府不予支持。二、刘**的宅基出路维持现状,待以后有新的适用法律、法规出台后,再按新规定执行。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在举行听证过程中第三人的妻子赵**未经第三人授权参与了听证活动,事后亦未询问第三人是否授权赵**参加听证会,未征求第三人对该案件的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举行听证过程中,第三人未参与听证活动,第三人妻子未经第三人授权参与听证活动,事后亦未询问第三人是否授权赵**参加听证会,未征求第三人对该案件的调解意见,被告作出的高*(2013)36号处理决定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杞县高阳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6日作的出高*(2013)36号关于刘**反映宅基出路被邻居刘**侵占80公分问题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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