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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广花诉杞县西寨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诉被告杞县西寨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苏**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保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1984年9月份与杞县西寨乡季寨村村民张**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生育三个子女。1990年秋季分地时原告一家在季寨村分得四口人的责任田,共计12.1亩,原告耕种至1994年。原告于1994年经杞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离婚,三个子女由原告抚养。2009年,原告分得的责任田被村委强行抽回,此后历年粮食直补款村委扣住不让原告领取。原告现再婚至杞县高阳镇陈庄村,在陈庄村未分得责任田。原告曾数次向被告口头申请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未果,后于2011年7月25日再次向被告正式提出书面申请,被告收到申请后至原告起诉已三个多月一直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杞县人民政府递交为原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需的材料。

被告辩称

被告缺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杞县西寨乡季寨村村民张**于1984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1990年,原告家庭共分得四口人的承包责任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因张**下落不明,原告于1994年8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1994年11月29日作出(1994)杞法柿民初字第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与张**离婚,三个婚生子女均随原告生活。后原告带三子女再婚至杞县高阳镇陈庄村,原告及三子女的户口已由西寨乡迁至高阳镇,原告及三子女在高阳镇陈庄村十二组未分得责任田。2009年,原告家庭分得的责任田被季**委会擅自收回。2011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递交申请,要求被告向杞县人民政府递交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需要的材料,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接到原告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然后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被告不作处理属行政不作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杞县西寨乡人民政府于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苏**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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