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梁**与宜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梁**因不服被告宜阳县人民政府不返还梁**所建位于梁屯村的房屋四间半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我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梁**,被告宜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陆**、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梁**起诉称,原告的老家在洛阳县第七区梁屯村(即现在的洛龙区古城乡梁屯村),当时梁**(即原告梁**的爷爷)在这个村子拥有祖屋四间半,宅基6亩3分4厘。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因为梁**的成分较高,担心受到迫害,梁**带领全家人逃离老家,到洛阳市老城区避难,位于梁屯乡梁屯村的老家就变成了空房子,一直没有人居住。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到处砸抢,村中造反派到我们在老城的家里抄家,把我老家的宅基证抢走。2011年1月原告李**的丈夫去世后,原告年老思乡,想回老家祖屋居住,才发现我家祖屋已被梁**和梁*来占据,并且这两人还持有宜阳**源局颁发的宅基证,梁**至今还免费占据我家祖屋。根据以上事实,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宜阳县人民政府返还梁**所建位于梁屯村的房屋四间半。

被告辩称

被告宜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原告要求答辩人返还房屋四间半,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从来没有支配处置原告所说的房屋,不存在返还问题。二、原告所说的梁屯村现已划入洛龙区,不属于答辩人管辖。本案涉及的土地使用权问题,答辩人已无权处理。原告起诉答辩人,属主题资格不合格。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法*(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之规定,原告的起诉,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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