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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内黄县人民政府、张发生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08年12月8日作出的(2008)内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以与张**达成协议,由张**给付张**一仟一佰元,张**不再主张争议地土地使用权并自行将张**土地证范围内的杂物自行清理干净,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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