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后,原告郭**于2014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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