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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上述起诉人的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焦作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焦政信复(2008)3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武陟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武信复(2007)3号《信访事项复查决定书》、西陶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要求以上市、县、镇三级人民政府侵犯原告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国家行政赔偿。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因起诉人李**要求依法撤销焦作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焦政信复(2008)3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武陟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武信复(2007)3号《信访事项复查决定书》、西陶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行政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李**的本次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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